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管理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兴学,保护捐资人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地进行基金项目开发,对基金项目规范化管理,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的发展。
第二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支持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事业,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资助有益于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二)奖励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四)资助经济困难和有特殊需要的学生;
(五)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所资助的项目;
(七)理事会认为有必要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的秘书长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
第五条 项目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六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对象为符合《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对象须填写项目申请书,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
第八条 为确保基金会科学、有序运转,每年度非限定性支出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非限定性资金余额的50%。资助项目需根据学校发展实际按相关议事规则要求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批准,最终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评审结束后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捐赠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个人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和个人未按申请书的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解除协议,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追回已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将根据申请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须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基金会将组织有关人员按项目申请书进行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