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根据《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接受民政、财政和审计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记账、算账和报账工作,分析基金使用的效益,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并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为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 基金理事会对财务管理工作有领导、组织和监督的责任。财务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集中管理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实物以及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计划;
(三)基金的使用和运作;
(四)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
(五)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六)暂收暂付款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基金会财会人员由专业人士担任,持证上岗,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资产管理实行帐、款、物分别设岗,明确界定会计、出纳、保管职责。财务印鉴和票据要分开保管。现金使用和管理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专用票据的管理按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采用年度预算方式,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可参照学校相关财务报销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重新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依法和本章程组织募捐、接收捐赠和使用基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 暂收暂付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二十条 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要先办理申购手续。借用现金或支票,借款人应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根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二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出入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六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以加强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的保管。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和审计制度。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向赞助、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由理事会提出,秘书处与专业人士共同完成,经理事会审定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