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1]浏览次数:14061

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理事会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完善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工作制度,使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根据《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理事会以《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为依据开展各项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决策。

第二条 理事会是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  理事会的召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遇特殊情况,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 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要对议题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理事会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理事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时,须请假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文

理事会由秘书长安排专人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出席理事须签名并由秘书长签发。

十一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签发。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及纪律

第十 会议决议形成后,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理事长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 会议决议在未经批准实施前,与会人员要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经证明会议记录等在表决时反对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 本制度解释权归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 本制度经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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