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理事会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完善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工作制度,使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根据《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理事会以《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为依据开展各项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决策。
第二条 理事会是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 理事会的召开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遇特殊情况,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 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要对议题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理事会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八条 理事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时,须请假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
第九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条 理事会由秘书长安排专人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出席理事须签名,并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签发。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及纪律
第十二条 会议决议形成后,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理事长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会议决议在未经批准实施前,与会人员要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经证明(会议记录等)在表决时反对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