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友会名称为“黑龙江省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Province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HLJUST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黑龙江科技大学的优良传统,增进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加强合作,形成学校关心校友,校友关心母校,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局面,为学校建成矿业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服务,为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服务,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浦源路24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广大校友,加强校友间及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地方经济发展和母校发展做贡献;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和校友事迹,依法编辑出版校友信息或刊物;

(四)组织校友开展各类联谊活动;

(五)接受校友的捐赠和资助;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曾在黑龙江科技大学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留学生、培训生等;

(四)曾在黑龙江科技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校友信息,推进学校发展和建设。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资金投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本会终止前,须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黑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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