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友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为规范黑龙江省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友会理事会工作,完善校友会的治理结构,推进理事会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按照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的有关文件要求和《黑龙江省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以《黑龙江省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为依据开展各项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决策。
第二条 理事会是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按照《黑龙江省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规定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要对会议的议题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提前3天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时,须请假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由秘书长安排专人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由会长签发。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及纪律
第十五条 会议决议形成后,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会议决议在未经批准实施前,与会成员要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黑龙江省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友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3年9月24日黑龙江省黑龙江科技大学校友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