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公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刻章。
第三条 印章刻治后,由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条 所有印章由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第五条 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六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基金会办公室统一核稿、法律顾问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七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只能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八条 介绍信存根填写内容必须和所开介绍信填写的内容一致,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九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印章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暂停用的印章由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封存。旧印章在更换时上交,或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销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