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基金会名称: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基金会住所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浦源路2468号。
第三条 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黑龙江科技大学。
第五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与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合作,赢得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学校办学的支持和捐助。促进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
(二)设立资助项目,项目范围;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
3.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4.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5.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三)开展与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由11——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秘书长1人。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订章程;
(二)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选举与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审定年度预算与决算报告;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听取、审议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检查基金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认同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自愿为基金会捐款或在某一邻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为公益事业奉献的精神,廉洁自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基金会的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资格: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五条 理事长的职责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秘书长的职责权限: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基金会设监事 1名。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上述(一)、(二)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二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罢免的和需增补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及要求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及时作会议纪要,出席理事须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经证明(会议记录等)在表决时反对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用人、决策及交易等实行回避制。
第二十九条 法人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使用财产;捐赠协议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明确使用方式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
对于不符合基金用途的捐赠物资,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变现所得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理事会决议的各类公益资助;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募集活动的必要开支;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募捐或投资活动;
(二)理事会认定的重大募捐或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须向社会公开该项目的种类,申请、评审程序等。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对其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有查询权和建议权。基金会应配合并给予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基金会要变更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可向捐赠人提出申请,经捐赠人和理事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对资助的使用有监督权。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基金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在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即行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终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注销登记前,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开展基金会的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其它活动。
基金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将剩余财产转入黑龙江科技大学,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第三十三条写明的各项用途,直至专项基金使用完毕。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建立相应的审批机制,以确保剩余财产正确使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